淄博市技师学院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淄博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淄财绩〔2016〕2号)和《关于编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通知》(淄财绩〔201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原则,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拨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规范,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上级政策要求的重大(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按照要求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依据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学院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主要评价部门预算、综合预算项目,及一定金额以上、对学院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自主安排的项目和学院整体预算支出,一般不单独对基本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相关规定;
(三)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四)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院各部门职能、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五)年度预算所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在一个预算周期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要求:
(一)指向明确。要符合学院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预算支出的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要细化,尽量定量表述,不能定量的采用定性分级分档的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四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作为各项目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